人格权是指个人基于自身人格尊严与独立价值而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其核心在于保障个体在社会生活中的人格完整与自由发展。这类权利具有固有性、专属性和不可转让性,即人格权与主体资格不可分割,伴随人的出生而自然产生,直至生命终结才告消灭。人格权不仅包括对生命健康、身体完整的保护,还涵盖姓名、肖像、名誉、隐私、个人信息等多方面内容,构成现代民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基础性权利。
人格权的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其非财产属性上。尽管人格权受损可能引发精神损害赔偿,但其本质并非以经济价值为衡量标准,而是以维护人的尊严与情感利益为根本目的。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理念的演进,人格权的内涵不断丰富,从传统侧重于物质性人格权保护逐步扩展到对精神性人格权的全面保障。特别是在数字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网络隐私权等新型人格权益日益受到立法重视。
我国民法典专编规定人格权制度,系统构建了人格权保护体系。该体系明确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害他人人格权益,并赋予权利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等多重救济手段。人格权的确立不仅体现法律对个体价值的尊重,更是文明社会构建和谐人际关系的重要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