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此说明后面加标点,是指在正式文书或公告结尾处使用"特此说明"作为总结性提示语时,其后需要添加相应标点符号的书面规范。这一表达常见于公务文书、法律文件、企业公告等正式场合,用于强调前述内容的权威性和完整性。
从语法结构分析,"特此说明"属于公文用语中的专用,其功能相当于现代汉语中的"特别在此说明"。根据《标点符号用法》国家标准,此类总结性短语后应根据语句完整性使用句号、冒号或破折号。若后接具体说明内容,应使用冒号引出下文;若作为独立结尾语句,则使用句号收束全文。
在实践应用中,标点符号的选择直接影响文意的准确传达。例如在政府通告中,"特此说明。"表示通告内容已阐述完毕;而"特此说明:"则预示后续还有补充解释。这种细微差别体现了汉语书面语严谨性的特点,也是公文写作规范性的重要体现。
该用法起源于民国时期的公文格式,历经百年演变已成为现代汉语书面语的标准组成部分。在数字化写作时代,虽然语言风格趋向简洁,但"特此说明"及其标点使用规范仍保留在正式文书中,彰显着汉语书面语的传承性与规范性。